“热线”电话组织卖淫,一个家族兄弟妯娌妻兄五人锒铛入狱
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一宗利用在本地具有较大“知名度”的招嫖卖淫“热线”电话组织卖淫,实行家族管理模式团伙犯罪的案件审结,一个家族兄弟妯娌妻兄五人锒铛入狱。
2013年1月开始,刘某甲协助他人从事组织、介绍卖淫犯罪活动,积累经验后,自2013年3月起至案发,其利用从他人手中转租来的招嫖卖淫电话39XXXXX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每月上交4万元租金。
期间,刘某甲将该号码呼叫转移至手机上,并为涉案卖淫女开通家庭短号集群网及创建微信群,以方便卖淫犯罪集团成员间联络以及收取介绍卖淫费。同时刘某甲聘请其弟刘某乙协助接听招嫖电话及安排卖淫,安排其妻兄罗某新用小车接送卖淫女。
刘某甲、刘某乙的妻子罗某娟、李某欣有时也帮忙接听招嫖电话并安排卖淫。刘某甲团伙先后安排多名卖淫人员到嫖客约定的本市城区各酒店频繁卖淫,仅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8日案发,刘某甲向多名卖淫人员共收取20375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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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8年4月,刘某甲、刘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招嫖电话39XXXXX的租金共计1167000元。杨某泉在兴宁市兴城某酒店工作期间,拨打招嫖电话39XXXXX要求刘某甲安排卖淫人员到酒店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8日通过上述方式获得介绍费300元。2019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将涉案六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乙、罗某娟、罗某新、李某欣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泉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经兴宁法院一审、梅州中院二审终审,最终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600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乙、罗某娟、罗某新、李某欣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至100000元不等罚金;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羊城晚报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