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衣顺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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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按时领取,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兴人社监改令字〔2020〕第07号),限你在接到本指令之日起五天内付清所拖欠兴宁市衣顺服装有限公司工人的工资。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兴人社监改令字〔2020〕第 07 号
兴宁市衣顺服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规定给公司员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下达指令如下:十日内付清所拖欠的罗小红4548元 、刘美苑577元、杨淑梅2690元、李红娟3437元、廖思兰2500元、丘小红1609元、韦燕玲3000元、刘天群3503元、刘艳红4123元、曾利清1550元,十人共计27537元工资。
请你单位在2020年8月17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钟监察员、黄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0753-3265893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