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
梅区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1号
当事人:梅州市祥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盛达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槐岗新村景泰园140-141号
经查,你单位拖欠劳动者饶好芳2020年6至7月的工资15000元、邱小华2020年3月至7月的工资14063元、管海华2020年5月至6月的工资11005元,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梅区人社监改令字〔2020〕第17号),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8月4日前支付饶好芳、邱小华、管海华的工资。你单位未履行支付义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 支付尚欠工资人民币40068元。
二、 按应付工资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0034元。
上述两项共计金额人民币60102元。
现就以上行政处理事项予以告知。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将视为放弃权利。
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4日
联系人:张智杰 联系电话:0753-219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