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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棉洋镇洛阳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曾远明违纪违法案

mz168 2020-9-8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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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0至2017年间,时任棉洋镇洛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曾远明(197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伙同该村其他“两委”干部,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先后虚报危房改造债务骗取上级下拨款约19万元和套取帮扶资金11.55万元进行私分,曾远明从中分得6.1万元;二是先后截留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资金、村民自留山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擅自向该村占用农田建房户收取建房管理审批费等共计58万多元,记入村委财务账户,用于村委日常开支,曾远明是直接责任人。另外,2012至2013年间,曾远明将上级下拨给该村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和激励性资金共计2.69万元占为己有。


2018年12月13日,经中共五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曾远明开除党籍处分。2019年4月25日,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曾远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评析

侥幸心理作祟,难抵金钱诱惑。曾远明作为受党培养多年的基层干部,理应熟知党纪党规,常怀敬畏之心,严守法纪红线,但他受当前一些不良风气影响,在金钱的诱惑下,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在头脑中逐渐占了上风,由此产生了侥幸心理,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已严重扭曲。“我作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利欲熏心,愧对组织和家人......”这份忏悔书字字戳心、发人深省,也充分表明了无视法纪、放纵私欲的最终,必将自食苦果。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见不贤而内自省”,坚守底线,不逾红线,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法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原则不丧失。


缺乏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苍蝇”虽小,关乎人心向背,一些村官职位虽小,但权利不容小觑。曾远明案不是一人所为,是一个村委出现了“塌方式”腐败,从虚报冒领、克扣截留到套取侵吞,“蝇贪”“拔毛”手段名目繁多。由此可见,由于对基层缺乏长期有效监督制约,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等,权力监督链条的“最后一公里”尚未打通。全县各镇党委政府、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拨付及使用的严格审核把关,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强农惠农政策等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列入村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并充分利用好惠民信息平台的公开、查询、监管功能,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监督机制,扎紧制度笼子,让“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第十一条第(三)项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华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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