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
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1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全县森林高火险区范围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如: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要落实好未成年人和聋、哑、疯、呆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大队及各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救火的战备状态。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十、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十一、此禁火令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令。
县长:朱少辉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