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袁某云等14名被告人涉嫌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为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治宣传,兴宁市人民法院与梅州、兴宁两级反诈联席办共同组织该案的旁听庭审活动,梅州、兴宁两级反诈联席办工作人员,兴宁市罗岗镇镇村干部、五华县龙村镇综治干部、大埔县光德镇综治干部以及被告人家属等1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9年7、8月至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袁某云、袁某聪共同商量实施“网络交友诈骗”活动,由袁某云先后纠集唐某丽、袁某龙等人实施诈骗。袁某云等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提供诈骗所用手机、手机卡、诈骗教程,有人负责话务组工作,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有人扮演花店老板,有人负责刷卡套现及转移分赃。期间,他们骗得12名被害人共计238176元。2019年5月底,周某燕告知唐某丽实施“网络交友诈骗”来钱比较容易,并与自己的丈夫即袁某云分别通过微信、QQ将“网络交友诈骗”教程发给唐某丽,唐某丽住在周某燕的出租房跟其学习如何进行“网络交友诈骗”,之后袁某云提供手机和手机卡给唐某丽开始实施诈骗。2020年3月,林某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帐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套银行卡7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云4套银行卡,共获利2800元。当袁某云等人套现不成功时,林某浩还提供证件帮助他们套现。期间,其提供的银行卡骗取了9名被害人共计金额215216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云、袁某聪、唐某丽、袁某龙、陈某燕、曾某英、刘某平、杨某生、袁某骏、林某活、刘某明、杨某荣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周某燕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林某浩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1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现场气氛庄严,各个环节高效有序进行,历时一个半小时顺利结束庭审。参加旁听的镇村干部等认真聆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部分镇村干部表示,这次旁听庭审活动开展得很好,很有针对性,感受到政府部门坚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决心,作为镇村干部,一方面要加大辖区范围内的排查力度,消除电信诈骗隐患,另一方面要加大反电诈宣传力度,提高电诈的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的能力。同时告诫身边的亲朋,不要参与电信诈骗,不要以身试法,营造诚信做人诚信做事的良好社会氛围,群防群治,形成共同防治电诈的整体态势。
(兴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