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湖泊管理工作,保障湖泊行洪及堤防安全,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东湖、剑英湖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湖泊管护范围
本次公告湖泊管理范围为:东湖、剑英湖。
二、划界标准
湖泊管理范围划界标准: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基准线外延10m划定湖泊管理范围。
三、湖泊管护要求
(一)禁止在湖泊内设置排污口。
(二)禁止在湖泊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三)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湖泊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等活动。
(五)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设拦河渔具。
(六)禁止围垦湖泊。
(七)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
(八)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护堤岸林木。
(九)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意见反馈及方式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向梅江区水务局反馈意见或提出宝贵建议,联系电话:0753-2196921。
1、梅江区剑英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2、梅江区东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