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县区公安分局快速侦破一起发生在梅县区石扇镇村南村因工人切割操作引发山火案。2名涉嫌失火嫌疑人李某明(男,50岁)、郑某刚(男,58岁,均系梅县区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月3日10时许,该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石扇镇村南村后山发生山火。接报后,该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交警、刑侦、治安、巡警及石扇、城东、白渡等周边派出所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山火扑救工作及对周边道路交通进行疏散引导。同时成立专案组对山火引发原因展开全力调查。
经查发现,当日上午10时许,李某明雇佣郑某刚在石扇镇村南村某山场用氧割机切割废铁时,火星飞溅引燃山场旁边的杂草从而引发山火,郑某刚见状,马上进行扑救,但因山上植被干燥,火势很快向山场周边蔓延。案发后,李某明、郑某刚被警方控制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1月4日8时许,经市、区应急、公安、消防、森林消防及镇村多级联动,组织力量全力以赴扑救,石扇镇村南村山火已基本扑灭,此次山火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现场救援人员仍坚守在一线,防止山火再次复燃。1月4日上午,该局继续增派3组巡逻力量前往石扇镇村南村火场周边加强治安巡逻防控及疏导道路交通秩序。
目前,嫌疑人李某明、郑某刚因涉嫌失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审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森林防火区“7禁止”
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禁止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禁止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禁止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梅县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