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大火不仅无情毁灭森林中的各种生物,破坏陆地生态系统,而且其产生的巨大烟尘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直接威胁人类生存条件,而且扑救森林火灾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扰乱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新年伊始,天气持续干燥无雨,森林火险等级维持在高度危险级别,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导致森林火灾,在这种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的形势下,有人却依然在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发生。
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故意纵火等违法行为,兴宁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高度重视,对全市所有重点林区、重要部位、重点村组进行全天候巡逻,严防死守,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对违反《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顶格处理,绝不姑息。
据统计,自1月1日至17日,森林警察大队共办理各类森林火灾案件16起,查处13起,打击处理9人次。其中,立刑事案件10宗,破8宗,刑事拘留5人;查处治安案件5起,处理5人;劝阻野外违规用火8起,教育12人次。
案例一
1月11日,罗浮镇徐田村横径村民陈某英(女,66岁)在其住家侧山脚田野违规用火。公安机关对陈某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1月11日,石马镇宫前村发生一宗山火。经查,山火是雇主邹某雇请失火嫌疑人李某(男,64岁)到石马镇宫前村挖坑打穴和烧碎草积肥所致。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三
1月16日,新圩镇虎洞村村民廖某(男,74岁)在田边烧杂草引发山火。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冬季气候干燥容易失火,一旦造成火灾,将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请广大群众不要违规野外用火,随意焚烧枯枝及废旧杂物。广大市民要自觉提高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共同爱护兴宁的绿水青山,共同守护美丽生态兴宁。
(兴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