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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mz168 2021-1-30 1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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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成功清除讼争道路上的障碍物,道路恢复畅通,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

谢某等三人与陈某等五人位于兴宁市永和镇某村的房屋相邻。2017年起,陈某等五人挖土堵塞双方通行路段,且在道路上钉铁条、砌红砖等设置障碍物。2018年1月8日,谢某等三人兴宁市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等五人清除长约43米涉案道路上的红砖、废土、淤泥等障碍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保持道路畅通。原告上诉至梅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26日,原告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近邻,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释法析理效果不佳,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为确保该案顺利执结,兴宁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周展明主持召开执行工作会议,对强制执行行动进行周密部署,科学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并与当地有关单位事先沟通协调。

执行现场

1月29日上午,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奔赴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在永和镇司法所、自然资源所、派出所等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兴宁市人民法院在现场拉起警戒线,迅速分工行动,指挥挖土机对障碍物进行清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及村民情绪激动,冲入执行现场企图阻碍执行,执行干警劝导家属及村民离开执行现场,在旁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缓和其情绪。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涉案道路障碍物成功清离现场,道路通行无碍,执行过程井然有序,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兴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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