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邱某锋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被广东省监察委员会留置。近日,《拍案》从检方起诉书获悉,邱某锋在嘉应学院任职期间,涉嫌受贿贪污超过600万元。
案情
邱某锋,1963年出生,文化程度:博士研究生。他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01年至2017年,先后担任嘉应学院副院长、院长职务期间。
检方查明了邱某锋14起受贿事实,数额总计597万元。
其中最大一笔受贿来自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陈某甲。陈某甲在承揽学校学生宿舍楼工程、“百年校庆”校园绿化提升工程及亲属入职方面请邱某锋提供帮助,并先后分4次贿送钱款200万元。
《拍案》发现,邱某锋的其余13笔受贿,均是通过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安排上提供帮助。安排入职学院担任辅导员、将合同工转为正式编制教师、聘请为客座教授……这些都成了邱某锋敛财的筹码。
除了收受贿赂,邱某锋还向这些“关照”过的人主动索要钱财。
某企业法人代表的儿子和儿媳在就业、岗位调整等方面受过邱某锋的帮助,向邱某锋送了80万元的财物,但邱某锋并未满足,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再次索要100万元。
某夫妇的亲戚在入职学院上受到“关照”,送给邱某锋40万元,邱某锋同样以购房需要资金为由,向这对夫妇索要了100万元。
检方还查明了邱某锋的贪污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4年,邱某锋利用担任院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工作人员具体经办、自己审批的方式,先后共计16次将其私人消费所产生的费用,以“校长办公经费”“申硕经费”的名义在学院报销,侵吞公款共计13.87万元。
检方认为,邱某锋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邱某锋的刑事责任。
邱某锋因涉嫌受贿犯罪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是自首,对贪污罪可以从轻处罚。
东莞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说法
索贿要从重处罚
“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规定处罚。而对索贿,刑法规定要从重处罚。
以案为鉴,说法倡廉。
(南方法治 尚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