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下午,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一审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0年1月25日,杨某、甘某携带其三个子女从江西省南昌市回到华城镇某村甘某的娘家。2020年2月9日,杨某的父亲和母亲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疑似患者。
2020年2月10日至12日,杨某的妹妹、父亲和母亲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杨某、甘某在南昌市所在社区工作人员刘某明确告知其家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其密切接触史,多次外出购物、串门探亲,不遵守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的措施。
2020年2月13日至15日,甘某、小孩杨某梓、杨某先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甘某、杨某违反传染病防控措施,致使76个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造成社会民众恐慌,可能引起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违反传染病防控措施,在明知其家属是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并被确诊的情况下,仍多次出入公共场所,造成可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从严惩处。鉴于二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