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州市纪委监委对兴宁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巡警大队长凌万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凌万新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背离初心使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多次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用爆炸物品配额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凌万新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凌万新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凌万新简历
凌万新,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在职大专学历,1996年3月参加工作,199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2年9月任兴宁市公安局黄陂派出所所长
2004年3月任兴宁市公安局城镇分局治安股股长
2006年7月任兴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2007年4月任兴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兼治安管理股股长
2008年6月任兴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长
2014年11月任兴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长
2018年2月任兴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巡警大队长
(来源:梅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