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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赠送锦旗致谢兴宁法院

mz168 2021-3-10 18: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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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上午,当事人刘某辉给我院送上一面印有“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感谢法官司法为民,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9年9月30日,刘某辉诉李某、深圳市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应支付2403000元工程款及240300元违约金给原告刘某辉,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对该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刘某辉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刘某浩对该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股东刘某浩在产生涉案债务及诉讼阶段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应知悉本案所涉债务,公司在清算时,明知公司存在债务仍未如实告知清算组该相关债务信息,导致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遂依法作出裁定追加股东刘某浩为被执行人。随后,刘某浩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浩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刘某辉为表感谢,送上锦旗与感谢信,对我院法官给予了高度评价。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鼓励,我们将带着这份肯定和赞赏,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兴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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