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道路上行驶的手扶(变型)拖拉机无牌、无证、无保险现象严重,且数量增加较快,这些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农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关于兴宁市变型拖拉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3月16日,兴宁市农业农村局与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统筹协调推进农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并将加大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拖拉机和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逾期未检验、拼装、改装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发现假牌、套牌、伪造、变造拖拉机牌证的,坚决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罚。
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拖拉机年检审须知。注:以上业务全部免费办理。
一、拖拉机(国III标准)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正式发票一份;
3、整机出厂合格证一份;
4、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膜各一份;
5、交强险一份。
二、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小一寸白底彩照八张;
3、拖拉机驾驶人身体体检证明一份。
三、办理拖拉机年检审所需资料:
1、技检证明一份;
2、交强险一份;
3、原拖拉机行驶证。
四、办理地址:
兴宁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站,东苑路131号(咨询电话3339728)。
法律法规链接
1、根据《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经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登记之前,需要临时使用的,必须取得临时牌证。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违反以上条例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四)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违反以上条例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行道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1款规定: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罚款150元
4、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2款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罚款200元。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记1分,罚款100元。
6、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兴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