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申请执行人薛某特意从广州赶来,给我院送上一面“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对我院法官尽心执行表示感谢。
薛某在兴宁经营汽车轮胎生意,丘某华多次向其购买汽车轮胎,2012年4月11日,双方确认丘某华共拖欠货款18670元,丘某华写下欠条交由薛某收执。2013年2月8日,丘某华支付了1000元货款后,余款17670元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2月21日,薛某将丘某华诉至我院要求其偿还货款及利息,3月21日,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丘某华每月10日前偿还800元给原告薛某直至还清货款本金17670元及相应利息为止。调解书生效后,丘某华仅向薛某履行700元,薛某于是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丘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且对其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3月10日,得知被执行人丘某华的财产线索,我院立即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即时对丘某华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线上线下查询,冻结丘某华名下存款5000多元,为尽快执结此案,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与被执行人丘某华沟通,释法明理,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说明申请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急需用钱的情况,从情理法的角度劝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丘某华偿还欠款及利息17266元。至此,申请执行人薛某多年欠款得以追回,本案圆满执结。为感谢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薛某亲自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兴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