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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兴宁市量能电子厂)

mz168 2021-4-11 15: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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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量能电子厂: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规定给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下达指令如下:十日内付清所拖欠的王丽萍3700元、张小兰   1500元、潘小兰1630元、曾红梅943.66元、曾宇娟1831元。5人共计9604.66元。请你单位在2021年4月19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林监察员、钟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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