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小鱼叉小份烤鱼店: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05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兴宁市小鱼叉小份烤鱼店员工黄彦君的工资共2800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05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小鱼叉小份烤鱼店
地址:兴宁市兴城团结路128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兴宁市小鱼叉小份烤鱼店员工黄彦君的工资共28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黄彦君的工资共28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黄监察员 梁监察员 电话: 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