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不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每一个兴法人
为民情怀的真实写照
“真心感谢法官,能够这么快调解成功,拿到钱,我就不用再跑来跑去了。”4月29日,我院利用“道交一体化”平台,诉前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1年3月11日,何某(系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行至某门店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冯某,致使冯某倒地受伤。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冯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合计2050.2元。因双方对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冯某到我院起诉。
我院收到这起案件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专职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诉前调解,结合案情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何某的法定监护人自愿一次性支付1025.1元人民币,今后双方再无纠葛。至此,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这起交通事故的圆满化解,是我院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优势,将司法为民举措落到实处的具体实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减少了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目前正在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我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兴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