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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一加工场被查封,多人被抓!

mz168 2021-6-24 19: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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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镇**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丰顺县**镇**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道”),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练兄”),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8镇*8村**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和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罗某甲、梁某某合股在丰顺县丰良镇兵营村分水凹开设非法提炼金属加工场,对废旧喇叭等电子器件进行加工,加工产生的废物未组织排放和无害化处理,且无污水处理设施及无防渗防漏措施。同年5月18日,丰良镇政府查封了该加工场。经丰顺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加工场两个酸水池、北斗镇茜坑村饮用水、北斗镇茜坑村溪水、茜坑溪上游及各支流进行采样监测,监测出该加工场两个酸水池水样中的污染物镉含量超过地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铜含量超过地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及茜坑溪主干道水样中的污染物镉含量超过地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罗某甲要经营非法提炼金属加工场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丰顺县丰良镇兵营村分水凹的场地租给罗某甲,从中共收取7000元租金。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在明知该加工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各租用该加工场一晚用于提炼重金属,未对产生的废物、废水进行处理并直接排放。


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VH2****的红色本田锋范轿车载送顾客及工人到该加工场七次,每次由梁某某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200元车费,从中共收取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甲、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梁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梁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排放、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梁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健

检察官助理:李红红

2021年2月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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