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6日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兴宁市慧觉服装店)
兴人社监改令字〔2021〕第17号
兴宁市慧觉服装店:
你单位在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规定给工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下达指令如下:三日内付清所拖欠的彭慧勤6500元工资。请你单位在2021年6月26日前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林监察员、钟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行政处理告知书(兴宁市慧觉服装店)
兴宁市慧觉服装店:
地址:兴宁市兴城曙光路岁宝兴宁曙光店080号商铺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08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彭慧勤在兴宁市慧觉服装店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500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行处告字〔2021〕第08号
被告知人:兴宁市慧觉服装店
地址:兴宁市兴城曙光路岁宝兴宁曙光店080号商铺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彭慧勤在兴宁市慧觉服装店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份工作期间的工资共65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彭慧勤6500元工资。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黄监察员 钟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