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店的经营者或者店中雇员,利用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特定微信群,由专人注册网上平台账户从中牟利。日前,五华县公安局移送3宗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7月9日,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将苏某某、吴某某、廖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了解,2021年4月8日,根据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线索,五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通过前期的摸查,会同转水派出所在兴宁、五华两地抓获了苏某某等3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女,43岁,河源市源城区人,租住于兴宁市)交代,其曾经在通讯行业做过“空中充值”业务,与五华、兴宁等地不少手机通讯店有业务往来。2020年6月以来,苏某某受人“邀约”,联系上一些通讯店,让通讯店老板或者雇员,利用客户到店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客户手机号码及注册应用软件的验证码等手机信息,提交给特定的微信群,由微信群里的工作人员负责注册应用软件的账号。
由此,苏某某和通信店经营者或店中雇员便可从中获利,其中苏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8万元。经警方扩线侦查,查明五华县转水镇一通讯店老板吴某某及其妻子廖某某是苏某某的下线之一。
五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大队长张文浩介绍,该局在“飓风2021”和“净网2021”专项行动中,紧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严密核查上级下发线索和主动深挖扩线,于今年4、5月间还查处了江某某(男,39岁,五华县郭田镇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和赖某某(男,45岁,梅县区人)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日前这二起案件均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悉,犯罪嫌疑人江某某是五华县郭田镇一家通讯店的老板。据交代,江某某以办理业务送小礼物为噱头,吸引老年人进店,从中窃取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提交给上线,非法获利1.6万多元。而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的作案手法与上述案件中的苏某某如出一辙,赖某某从中非法获利逾10万元,其中五华县棉洋镇一通讯店的店员陈某花、陈某容为赖某某的下线。
窃取他人手机信息和验证码,注册网上平台账号,这些账号大多被不法分子购买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既侵害了手机号码主人的合法权益,更让不少人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五华公安提醒广大通讯店经营者,一定要切记守法经营,切勿受高利诱惑而触碰法律底线。
(五华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