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始终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重要抓手,深入融合检察主责主业,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工作成效,将心比心化解一起重复信访积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用心用情用功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2013年年底,罗某钢雇佣曾某香为杂工,2014年1月,曾某香在工作中跌伤,2015年12月,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某钢赔偿曾某香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705.49元,罗某钢已支付给曾某香的135000元赔偿款应在履行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后罗某钢支付执行款7000元,剩余19705.49元一直未履行到位。
2016年至2020年,罗某钢不服一审判决,经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均未获得支持。随后,罗某钢继续向相关部门上访、信访反映,案件陷入僵局。
为深入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工作,有效化解信访积案,梅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兴宁市人民检察院对罗某钢重复信访一案进行联合包案。两级院以解决当事人双方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突破点,共同研讨信访化解办法,认真细致开展化解工作,经多次反复走访、协调,耐心释法说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罗某钢表示不再进行上访,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双方达成和解,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严格核实事实证据
受理该案后,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彭宙为组长的办案组,组织第三、第四检察部精干力量,调阅、查阅相关案件卷宗,经审查发现,该案争议焦点为“曾某香是否在从事罗某钢雇佣工作中受伤以及罗某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开展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基础上,办案组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详细研究讨论,后一致认为曾某香应罗某钢要求搬运模板并受伤,罗某钢与曾某香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根据双方过错,罗某钢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用心用情释法说理
在全面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彭宙检察长亲自接访罗某钢,面对面倾听诉求,充分释法说理,尝试化解罗某钢心结。
▲检察长接访罗某钢
但由于罗某钢历经多次信访,内心积怨已深,一时难以解开心结。后分管副检察长罗梅辉多次登门走访,带着对群众的感情办案,把办案过程转化为普法课堂,细致讲解法律法规、事实认定,并将曾某香因伤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需要执行款项缓解生活压力的现状,一一说明,引导其换位思考。
几番交流,罗某钢终于理性地对待自己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曾某香也作出让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罗某钢一次性支付1万元执行款,曾某香同意了结该案。
将心比心解决困难
在多次交谈中了解到,罗某钢因未依法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被限制高消费,给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办案组遂在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同时,积极与法院协商,加快案件办结,法院依法对该案结案,不再将罗某钢列为失信执行人,并取消“限高”等惩戒措施。
同时,针对曾某香2014年受伤后,较难从事生产劳动,无固定收入来源,丈夫因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情况。办案组主动告知曾某香可以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指引其准备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其确实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范围,遂依法决定给予曾某香1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助其缓解生活压力。
▲走访曾某香
▲作执行和解笔录与司法救助申请笔录
(兴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