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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酒驾!兴宁交警三天查获16名“醉猫”

mz168 2021-9-20 11: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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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中秋节日期间道路安全畅通有序,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工作部署,制订了详细的节日道路交通安保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中秋节日期间酒驾整治统一行动,三天(9月17日至19日)查获16名“醉猫”。

交警提醒

交警查酒驾从未放松,力度将不断加强,措施将更加严厉,希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一、驾驶人在参加任何聚会时,严格自我约束,不喝酒、不劝酒、不敬酒,并提醒开车的朋友不要饮酒;

二、驾驶人尽可能不参加含酒精的聚会;

三、作为宴请聚会组织者,不要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喝酒,给他们提供非酒精饮料;

四、发现亲朋好友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应对驾驶人进行劝阻,帮助饮酒、醉酒的朋友醒酒并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离开;

五、希望我们从爱护亲人、朋友和家庭的角度出发,时刻对身边的驾驶人给予提醒、劝诫“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源头上消除酒后驾驶行为;

六、如果您是驾驶员的朋友,请提醒他们驾车前不要饮酒,更不要对他们劝酒、逼酒;

七、餐饮行业应主动放置禁止酒驾提示牌,发现有酒后驾车行为的,请及时提醒,如不听劝阻,请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法律链接

酒驾: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兴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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