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江区一社区矫正对象童某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梅江区司法局依法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梅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梅江区社区矫正对象童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被判决时童某系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5月8日起执行。
但在社区矫正期间,童某却未按规定时限提供孕检报告,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才递交孕检报告(后发现该孕检报告系作假);多次未上传定位照片,多次未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为更好地做好童某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梅江区司法局切实发挥矫正小组作用,三级联动,社区矫正部门联合镇、社区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以“法、理、情”为抓手耐心教导,引导童某树立正确的遵纪守法观念。
在日常监管及走访时发现,童某“孕期”仍然高调穿高跟鞋、带浓妆,按童某递交6月24日的报告孕检报告已显示15周+孕,但童某肚子还不显怀,且每次孕检报告均是在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才递交。综合童某情况,梅江区司法局经过研判,决定主动出击,排查隐患,实地核查孕检情况。2021年7月15日到梅州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核实,发现童某于2021年4月25日在该院进行了人流术和放环术,无其提交的2021年5月24日和2021年6月24日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的记录。经调查核实,童某已终止妊娠,且有伪造孕检报告嫌疑。
鉴于该社矫对象具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情形,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梅江区司法局于2021年7月19日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梅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收监执行的建议,2021年7月20日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将罪犯童某收监执行。
梅江区司法局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悔过自新、矫正陋习,绝不可以身试法,逾越“隐形高墙”。
(梅江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