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帖

梅州一情侣分手女方索要“分手费”10万,男子不给后强奸,同日双双入狱

mz168 2021-10-19 19:48:26
     0

情侣分手女方索要“分手费”10万,男子不给。协商时,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女子报警被强奸,男子报警被敲诈勒索。男子家属支付10万赔偿费用,女方算敲诈既遂么?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广东梅州,高某,男,公司负责人,1980年出生。李某,女,2001年出年,公司秘书。二人恋爱关系。


去年9月,高某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不同意,并提出要分手的话要10万元“分手费”。否则不同意分手。两人不欢而散。此后,高某没再与对方联系。9月27曰,李某发微信给高某说,如果不支付10万“分手费”就将两人的私密照片、视频公开。

9月30日,两人相约到李某住处,协商解决此事。发生吵架后,高某欲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不从,并再次要求高某支付“分手费”。高某不予理会,在李某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事后,李某报警声称被强奸。高某到案后,也在派出所要求报警被李某敲诈勒索十万元。并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当日,李某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10月20曰,高某家属为了取得李某的谅解,支付了10万元。

这是两起刑事案件,一起是涉嫌强奸罪,一起涉嫌敲诈勒索罪。两起案件的受害人分别是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并不影响认定两人各自的罪行。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上只会写高某(另案处理)或李某(另案处理)。


一、高某(男)涉嫌强奸罪么?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之规定:用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案中的被告人高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典型的强奸行为,同时高某对其不法行为也供认不讳。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


案子起诉前,被告人高某家属为了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已赔偿李某10万元,并获得由李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所以在法院量刑时,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李某(女)涉嫌敲诈勒索罪么?怎么量刑的?


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案中的被告人李某,在两人分手后,以公开被害人李某(另案处理)的私密照片、视频为要挟,逼迫李某支付10万元“分手费”,此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害人还未曾支付,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分为三个档次:

1、涉案在2千元至5千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2、涉案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

3、涉案金额在30万至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不同档次的涉案金额,量刑标准也分为三个档次:

1、数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

2、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说明一下,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比如说,部分发达地区认定金额起点为5千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则按一般治安案件处理。部分欠发达地区认定金额起点2千元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为啥高某已支付10万元,李某又是敲诈勒索罪未遂呢?


搞清楚一点,高某事后支付的10万元是李某作为强奸案中的受害人身份的赔偿费用,和敲诈勒索案中的涉案金额10万元,毫无关系。并且高某家属支付赔偿费用时,是在检方人员见证下完成的,受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也是在检方人员见证下书写的。因此,“此10万非彼10万”。大家一定要清楚区分开来。

(以身说法)

阅读 1087
收藏

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