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邓维力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差旅费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1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邓维力支付2021年4月、5月、6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5040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邓维力支付差旅费人民币244.01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邓维力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06.5元。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邓维力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7113元。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第一、二、三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仲裁裁决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高明东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2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高明东支付2021年7月、8月的工资合计人民币8379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高明东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87.75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高明东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9198元。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曾伟宏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3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曾伟宏支付2021年7月、8月的工资及加油费合计人民币7717.5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曾伟宏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45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曾伟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8805元。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刁宇辉诉你单位(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4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梅区劳人仲案字〔2021〕5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刁宇辉支付2021年6月、7月、8月剩余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0355元。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刁宇辉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42.5元。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元创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刁宇辉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1919元。
本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