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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的洪宇阳、刘铭中、曾丽青、朱清雨、王燕、陈淑芬、谢萍萍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1〕459号、460号、461号、462号、463号、464号、465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1〕459号、460号、461号、462号、463号、464号、46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