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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一27岁男子竟抢劫、强奸卖淫女!

mz168 2022-2-13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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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27岁男子魏某骑摩托车经过某巷道时,遇到卖淫女程某,双方约定花100元到程某的出租屋发生一次性关系。


谁知到了程某的出租屋后,可怕的一幕发生了,魏某立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先以参加网络赌博为名将被害人程某微信里的7000元人民币转走,后又威胁程某将支付宝“花呗”和“借呗”里的5300元人民币转到其账户内。期间,魏某还强行与程某发生了性关系。


最终,魏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根据调查,事发当晚,魏某由于负债累累,急需偿还,一直在寻找作案目标,没想到就刚好碰到了程某。


而魏某之所以选择程某,除了巧遇,也是估计程某不敢报警,毕竟卖淫不光彩不说,还涉嫌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魏某的行为实在太过分了,不仅对程某实施强奸,还抢劫。士可杀不可辱,程某果断报警,宁愿自己被处罚,也要让魏某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被害妇女不分年龄、不分职业、不分种族,即使是失足妇女,她们的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魏某与程某一开始达成了卖淫嫖娼协议,该协议虽然违法,但却排除犯罪。可之后魏某强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程某的意愿,涉嫌强奸罪。


除此之外,魏某以非法占有,在程某的出租屋内持刀威胁程某,转走一万多元,还涉嫌抢劫罪。


刑法规定,抢劫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但具体到本案,为何没有认定为入户抢劫呢?


一方面魏某是和程某合法进入的,另一方面程某在该出租屋主要用来卖淫,并不是用来居住,不符合“户”的用于家庭生活特征,因此没有被认定为户。


最后,魏某年纪轻轻,不走正道,尽毁前途因此被判重刑,希望在狱中好好悔过自新。

(来源:头条@山西实时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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