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2-04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待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709,929,411.11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9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或“甲方”)就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鸿贵园开发项目”事项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进行协商,由于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合意,置地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法律途径,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执行董事。
被告一: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房地产”)
法定代表人:钟春香,执行董事。
被告二:何全君
被告三:钟春香
被告四:何柏东
被告五:何权霖
被告六: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集团”)
法定代表人:钟春香,执行董事。
被告七:刘利芬
被告八:刘先云
被告九: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旅游”)
法定代表人:何运珍,董事长。
被告十: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农业”)
法定代表人:何运珍,执行董事。
(二)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与事实
1、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鸿源房地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88,500,000元。
(2)判决被告一鸿源房地产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3,848,377.78元(利息以当期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分段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判决被告一鸿源房地产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88,5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为27,581,033.33元)。
(4)判决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钟春香、被告四何柏东、被告五何权霖、被告六鸿源集团对被告一鸿源房地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判决原告对被告三钟春香所持有的被告一鸿源房地产84.09%股权、被告六鸿源集团持有的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被告七刘利芬持有的被告九鸿源旅游34.01%股权、被告八刘先云持有的被告九鸿源旅游65.99%股权、被告九鸿源旅游持有的被告十鸿源农业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决原告对被告十鸿源农业持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租赁未用水田、鱼塘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为:709,929,411.11元。
2、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鸿源房地产(乙方)以及担保人(丙方)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钟春香、被告四何柏东、被告五何权霖、被告六鸿源集团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分期多次向乙方出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玖仟万元整(参考乙方提供的用款计划),用于支付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款项;乙方自愿承诺依法负责上述项目的建设、管理、经营,并承诺承担全部盈亏及全部经营风险(除乙方自愿承诺分配给甲方的合作利润外);共同合作的期限为肆拾捌个月,肆拾捌个月期满,乙方同意甲方全额收回上述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乙方自愿承担全部盈亏,自愿承诺自甲方出资次月起按月以甲方实际出资额的年分配率为18%计算的金额向甲方分配利润;乙方自愿以本合同所述的“开发项目”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提供给甲方抵押并出具《抵押担保书》,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被告三钟春香以其所持有的被告一鸿源房地产84.09%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被告六鸿源集团以其持有的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润额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润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31日至90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利润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直至利润付清为止,迟延超过91日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未能按期足额收回出资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十补偿,迟延超过31日至90日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收回出资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十补偿,迟延超过91日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在任何情况下,乙、丙方出现履约能力问题、发现开发项目受阻或其他情况影响甲方依约收回出资及分配合作利润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出资等等。
同日,对于上述债务:
(1)被告一鸿源房地产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抵押书,承诺提供其所开发的“鸿贵园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抵押担保;被告一鸿源房地产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向原告提供4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2)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钟春香、被告四何柏东、被告五何权霖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承诺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被告三钟春香向原告出具担保质押书,承诺提供鸿源房地产出资额肆仟伍佰贰拾肆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84.09%)作为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三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4)被告六鸿源集团向原告出具担保质押书,承诺提供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兴宁市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壹亿零壹佰陆拾捌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100%)作为质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六鸿源集团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5)被告七刘利芬与原告签署质押合同,承诺提供被告九鸿源旅游出资额贰佰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34.01%)作为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七刘利芬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6)被告八刘先云与原告签署质押合同,承诺提供被告九鸿源旅游出资额叁佰捌拾捌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65.99%)作为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八刘先云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7)被告九鸿源旅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承诺提供被告十鸿源农业出资额捌佰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100%)作为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九鸿源旅游对上述股权办理了质押登记;
(8)被告四何柏东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提供林权证(兴府林证字(2014)第2014003号)作为抵押担保;
(9)被告十鸿源农业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承诺提供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租赁未用水田、鱼塘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2018年11月23日,被告六鸿源集团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提供广东鸿源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兴宁市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壹亿零壹佰陆拾捌万元出资(出资比例为100%)作为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2019年2月1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甲方)、被告一鸿源房地产(乙方)与丙方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钟春香、被告四何柏东、被告五何权霖、被告六鸿源集团先后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共同合作投资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鉴于相关政府机构不接受乙方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乙方未能完成将“开发项目”抵押给甲方的相关手续,各方同意乙方停止办理将“开发项目”抵押登记给甲方的相关手续;乙方应当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出资及产生的相关利润,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乙方欠付款前,乙方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年分配率向甲方分配利润及履行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的各项乙方义务。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自2016年12月6日起陆续向被告一鸿源房地产出借款项共618,500,000元,还款期限已于 2021年 11月 15日届满,被告一至今只归还了本金合计30,00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8,500,000元及利息93,848,377.78元未清偿,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一鸿源房地产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因被告一鸿源房地产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严重违约,且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鸿源房地产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及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鸿源房地产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要求被告二何全君、被告三钟春香、被告四何柏东、被告五何权霖、被告六鸿源集团对被告一鸿源房地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钟春香、被告六鸿源集团、被告七刘利芬、被告八刘先云、被告九鸿源旅游、被告十鸿源农业在其抵押、质押担保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