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废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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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护不动产使用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废止该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不动产权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赖仕春(身份证号码:44142519630****970)法院已执行给陈巧清(身份证号码:44062119751****72X)所有。
坐落:兴宁市罗岗圩镇上街42号。
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945216号。
建筑面积:186.34㎡
依据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1481执655-3号,赖仕春位于兴宁市罗岗圩镇上街42号的不动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945216号。)裁定过户给陈巧清所有,现陈巧清持上述法律文书向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手续,原权利人赖仕春在法院判决后不配合办理手续及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告知原权利人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产权证书原件,如逾期未提交产权证书原件,登记部门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执行裁定书》,废止该产权证书并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陈巧清名下。
特此公告
兴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