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午,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胜、高某千、高某汉诉被告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兴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高某辉、罗某珍土地权属确权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兴宁市政府副市长吴思波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告高某胜、高某千、高某汉因不服被告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兴宁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原告以兴宁市人民政府和兴宁市合水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高某辉及罗某珍为第三人,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吴思波副市长认真听取原告诉求,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法庭秩序井然。案件将择日宣判。
此次副市长出庭应诉,是兴宁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群众诉求、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展现了市政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敢于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推动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做到“一案一通知”,出庭应诉率逐年上升,有力促进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府院联动,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程,多方联动促进“告官见官”,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及时、妥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兴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