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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三十条

mz168 2022-6-24 11: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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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应资质开展培训。

二、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四、严禁以家教、文化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五、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六、严禁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七、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八、严禁培训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

九、严禁培训进度超过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

十、严禁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十一、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为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提供场地。

十二、严禁招聘无教师资格证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

十三、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十四、严禁给学生布置作业。

十五、严禁超长时间培训行为,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 30 分钟,线下培训每课时不超过 45 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十六、严禁违反培训时间规定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 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1:00。

十七、严禁线上培训机构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十八、严禁长跨度预收费行为,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 3 个月、累计收费不得超过60 个课时。

十九、严禁使用不规范合同,培训机构需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方能开展培训。

二十、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推销业务。

二十一、严禁发布虚假违法违规广告,不得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对培训结果宣称或暗示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二十二、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或变相发布广告行为。

二十三、严禁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海报、宣传栏等信息。

二十四、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

二十五、严禁服务水平低下、恶意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当地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行为。

二十六、严禁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牟取利益。

二十七、严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十八、严禁非法使用培训教材行为,培训教材不得违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要求。

二十九、严禁线下培训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三十、严禁组织异地培训行为,不得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非登记场所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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