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加油遭拒,进而寻衅滋事暴力袭警的案件,被告人梅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去年11月,我市为完善梅州市摩托车注册登记、规范通行秩序及消除无牌证摩托车及电动车上路行驶,全面降压事故发生,发布相关文件加强成品油销售企业监督力度,要求在油站醒目位置张贴拒绝对无牌摩托车提供加油服务,引导无牌车辆依法登记上牌。
去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梅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男装摩托车到梅州市梅江区一加油站加油,加油员按公告规定拒绝给梅某加油进而引发争执,期间,梅某拿出打火机先后两次点着明火,并动手抢夺加油枪,扬言“不给我加油,我就点火烧了加油站”。此时,加油员赖某上前制止并抢回油枪,将梅某推离加油机。随后,梅某大声恐吓其他进站加油的客户说“我加不了油,你们也不要加油,再加油我就点火烧了加油站”,致使客户纷纷离开。此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李某及时关掉加油站总闸并报警,同时告知其他车主暂停服务,梅某得知报警后在加油站等待处理。
很快,派出所民警廖某、侯某接“110”指令即刻前往油站处警,在加油站了解情况后责令梅某交出打火机,并告知按规定无牌号摩托车不能加油,梅某听后用手拍了一下摩托车坐垫,突然抬起右腿踢向民警侯某,两民警上前制止仍遭到梅某手推脚踢,造成民警廖某被推倒地、民警侯某被梅某用手肘击中胸部受伤,民警将梅某制服后依法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伤者廖某的损伤程度评为未达轻微伤、伤者侯某体表未见损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梅某目无国法,恐吓加油站工作人员为其加油,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梅某明知警察在加油站调处警情正在执行公务,仍以脚踢及用手肘击的方法暴力袭击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梅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梅县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