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车主都有过在4S店维修车辆的经历,但来自兴宁的罗先生在4S店维修汽车时却遇到了糟心事,他花大价钱更换的车灯居然不是原厂配件。近日,兴宁法院依法判决4S店退还罗先生修理费6120元并赔偿三倍的费用18360元。
2021年6月,罗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后罗先生报保险理赔并将车辆驾驶至兴宁市某汽车公司处维修,该公司为某品牌的4S店。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项目中更换左前大灯的价格为6120元,车辆经维修后交付给罗先生。2022年1月,罗先生又因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修时,才发现此前在4S店更换的左前大灯贴有再制造字样,并非原厂配件,市场价不到1500元。在与4S店协商无果后,罗先生遂将4S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维修过程中,4S店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4S店更换的左前大灯,并非为原厂配件且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其价格亦远高于市场非原厂配件的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本案中罗先生作为消费者,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罗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方+ 记者:陈泽铭、通讯员:吴浩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