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也关系到老人的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等。但有些人却父母没抚养过我或家庭矛盾等理由拒不赡养父母,梅江法院近期就审结了一宗类似案件。
家住某镇的钟伯、陈姨育有三个子女,随着年龄渐长,生活、医疗花销也逐渐增多。赡养两位老人的重担压在了次子和女儿的身上,女儿甚至辞去工作,专心照顾父母。据两位老人说,长子陈某一直未对他们尽赡养义务,单靠次子和女儿负担生活、医疗开销太过吃力,导致晚年生活困难。
2010年7月,二老与两个儿子曾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进行分家,签署了协议。约定两个儿子每月负担父母的生活费各50元,医疗费两人均摊,但陈某从未履行过协议内容。为此,二老曾向村委、镇司法所反映情况,仍未解决此事,这才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
陈某辩称,他由奶奶抚养长大,父母并未对他进行抚养,他自然也就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经法官实地走访调查得知,1980年,陈某的奶奶去世,陈某便跟随父母一起生活。显然,陈某说二老未尽抚养义务的说法站不住脚。
陈某与两位老人虽有生活矛盾,但赡养父母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赡养老人也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陪伴。家庭成员之间产生摩擦,要互谅互让才能和睦团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等规定,结合二老和陈某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梅江法院酌情判决陈某自2022年5月起,每月向二老支付赡养费共800元,并对二老尽照顾护理义务。
(梅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