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水寨镇范围内禁止露天
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镇空气质量,杜绝各类火灾隐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寨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镇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中的秸秆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三、禁止在山边、公路两旁及村内道路、街道堆放秸秆。
四、根据秸秆类型,积极推动秸秆还田、制作有机肥、生产食用菌、编织等多种途径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踊跃向村委、镇政府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五华县水寨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