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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交警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中介专项行动

mz168 2022-11-4 16: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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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公安交管业务非法中介专项行动。打击重点如下:


(一)追逐拦截群众车辆。以代办为由,编造谎言,夸大办事难度,骗取办事群众钱财的;

(二)谎称可以内部选号、包过检(查)验、包过考试、插队办事等行为的;

(三)组织、参与驾驶证考试替考等作弊违法行为的;

(四)组织、参与驾驶证买分卖分,帮助他人逃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件、证明文件,以及使用套牌、改装车辆等骗取交警业务办理的;

(六)内外勾结,违法违规办理业务、违规收费行为的;

(七)内外勾结,违法违规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医疗救助及相应困难补助等行为的;

(八)通过其他不法手段,侵害办事群众合法权益,影响公安民警执法办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警方将根据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兴宁交警严正警告,凡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广大人民群众请勿相信非法中介,以免上当受骗,警方鼓励市民积极提供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110(全天候)、3292288(工作日办公时间)


法律链接

1、对买分、卖分行为定性为“以欺骗手段影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办案”,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对中介人员利用群众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规,谎称需扣分骗取中介费用的,以诈骗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对伪造证件虚假注册网上车管所信息处理交通违法的,以伪造公文证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兴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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