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刘小玲诉你单位及梅州市梅县区朋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2〕492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2〕4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梅州市梅县区朋智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刘小玲诉你单位及昌荣汇(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梅县分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梅县劳人仲案字〔2022〕492号)。我委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梅县劳人仲案字〔2022〕49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