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
华府征〔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五华县横陂镇华阁村、兴华村,安流镇龙中村部分土地(详见附件1)。
二、征收土地现状
(一)横陂镇华阁村团结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2752公顷,其中农用地0.2752公顷(林地0.2752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二)横陂镇兴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0446公顷,其中农用地0.0446公顷(林地0.0446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安流镇龙中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共0.3112公顷,其中农用地0.3112公顷(林地0.3112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实施单位
拟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执行。
六、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华府办〔2022〕5号),留用地安置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具体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实施。留用地实地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0%执行;折算货币安置按征地面积的15%执行,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区片一(横陂镇、安流镇)1000元/平方米。
七、社会保障
按照五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华县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执行。
八、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所在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五华县水寨镇工业一路工业建设集团综合楼四楼,联系电话:0753—4189962)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3号附件1:五华县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3号附件2:五华县202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pdf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