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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珠海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mz168 2023-3-7 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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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知人:珠海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统建四巷401

  经营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统建四巷401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按时领取,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兴人社监字〔2023〕第028号),责令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彭建强等6名工人在珠海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宁市宁江新城九期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9075元。

  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6日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兴人社监字〔2023〕第028号


  被告知人:珠海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统建四巷401

  经营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统建四巷401

  经调查,被告知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彭建强等6名工人在珠海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宁市宁江新城九期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9075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彭建强等6名工人在珠海鼎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宁市宁江新城九期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9075元。名单如下:潘俊23250元、胡晗14675元、胡志伟25000元、胡万兵23250元、彭建强10000元、曾建波2290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 514500

  联系人:黄监察员  林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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