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梅州市琪瑶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兴宁市毅德城2号交易广场52栋06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梅州市琪瑶水务有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刘均兰在梅州市琪瑶水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13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刘均兰在梅州市琪瑶水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1130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兴宁市兴城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饶监察员 廖监察员 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