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梅市府征〔2023〕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江区城北镇扎下村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梅江区城北镇扎下村〔详见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梅州—蕉岭—平远项目梅江区段(城北阀室)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管道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梅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梅市府征〔2023〕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第7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9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0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4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5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6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7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农用地合计0.4665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21003)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第7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9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0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4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5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6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7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农用地合计0.4665公顷(耕地0.040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1〕62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共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