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辽远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你单位与秦义国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3〕65号),申请人(秦义国)要求你单位(被申请人):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0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2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2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0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住院护理费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3972元、后续医疗费733.58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00分在广东省兴宁市曙光南路就业大厦五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