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钟静玲犯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了(2023)粤1481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赌博罪判处钟静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3年6月28日本院对钟静玲宣判时,其提交一份兴宁市妇幼保健院B超单,拟证明其已妊娠12+周左右。该判决已于2023年7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7月10日,罪犯钟静玲向本院提交了黄陂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一份、黄陂镇卫生院岗背分院B超单一份、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钟静玲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立案审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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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