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
——某温泉娱乐中心与某镇政府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温泉娱乐中心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5年9月,其与某镇政府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将温泉中心租赁给镇政府经营,期限15年,租赁费每年10万元。当月,镇政府将温泉中心转租给某公司经营。2011年1月,某公司经镇政府同意,将温泉中心发包给第三人刘某经营。后温泉娱乐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租赁经营合同》,镇政府偿付租金和利息、返还租赁物等。
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租赁经营合同》是温泉娱乐中心、镇政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认定真实有效,现租赁期限届满,确认解除《租赁经营合同》。虽然镇政府接收租赁物后未实际经营,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作为承租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依法判决镇政府向温泉娱乐中心支付租金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镇政府、第三人刘某返还案涉房地产和经营设施、设备。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审理涉外商投资案件,进一步稳住外商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振外资预期和信心。
(梅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