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的要求,为加强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三、对本办法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
(二)主要内容
1.第一章“总则”: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2.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的设立”: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的一般性规定。
3.第三章“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管理”:明确预售资金收存的管理和确保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相关措施,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审核流程。
4.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等部门及单位违规情况的处罚措施。
5.第五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有效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