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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mz168 2023-9-14 19: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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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

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

  第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以实用为原则,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及后退道路红线空间,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

  增设电梯应尽量少占用小区公共空间,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宜连接原建筑楼梯间增设,并确保建成后疏散楼梯符合采光与通风要求。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4米×2.4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因此需增设连接通道的,其宽度不宜大于1.5米,长度不宜大于2.4米。

  尽量避免对拟增设电梯的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建筑物构成导致通风、采光等受到直接影响的严重遮挡,增设电梯后与本交通单元内住宅或相邻建筑物及主要用于房屋通风采光日照的窗户正投影净距离不宜小于6米,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供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供人行、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决定应当包括同意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

  既有住宅应以建筑单元为最小单位增设电梯,前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书面材料;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四)与受到增设电梯直接影响的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五)依法需要业主协商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条  业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经业主协商确定申请人并形成增设电梯书面协议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力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鼓励和支持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增设电梯工程涉及勘察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文件。涉及水、电、气等公共管线改造的,应当征得相关管线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的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签名同意书;

  (二)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含绘制在1/500比例或以上的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效果图,符合结构安全及满足消防设计规范的说明);

  (四)涉及其他相邻关系受影响业主的,提供书面协商材料或第三方出具的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签名同意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增设电梯申请后,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对拟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签名同意书、效果图、联系电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行与相关业主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第十六条  公示期无异议或有关异议处理结束后,对涉及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共设施、机场限高、房屋结构安全、电梯安装和使用、消防安全等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增设电梯无不同意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增设电梯协议及建筑设计方案予以登记归档。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登记归档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法需要实行监理的,申请人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以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用电按规定需要报装的,申请人应当向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电梯安装后必须经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检验合格;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增设电梯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增设电梯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继。其中,增设电梯所有权人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要书面告知其他增设电梯所有权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中明确告知受让人对增设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机制,加强增设电梯工程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对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为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十五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业主的申请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增设电梯工程工作制度,细化优化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缩短办理时限。

  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能够获得申请材料信息或者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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