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强在禾坪倒车时,车尾碰撞到禾坪外围墙,致使围墙倒塌,导致围墙外的小工老沈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老沈亲属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大强承担全部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4万余元。
2022年7月的一天早上,大强驾驶一轻型自卸货车运载建筑材料到平远县一禾坪进行施工作业,由于大强判断失误,发生上述意外事故。经交警勘查,认定本案属于意外事故,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由派出所出具《事情经过》《事故证明》。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庭审中,大强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原因属于意外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交警部门并未认定本案事故为交通事故,故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平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大强在禾坪上驾驶车辆不慎撞倒围墙,导致受害人老沈受伤且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大强作为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老沈死亡的损失974521.2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虽然是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照适用本条例认定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需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