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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权与你单位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兴劳人仲案字〔2023〕105号),申请人李权要求你单位支付: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9月8日工资,合计2211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25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合计25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3年11月8日下午15:00分在广东省兴宁市曙光路就业大厦五楼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